凡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和
劳动者,凡因公致残而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者,将被保留
劳动关系,暂时退出工作舞台,有权享受以下多项优厚待遇:
首先,(该
当事人)可从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中获取一笔与
伤残等级相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贴。
这笔款项的具体标准已经明确设定如下:
一级伤残者,可享受到相当于其本人
工资2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贴;
二级伤残者,可享受到相当于其本人工资2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贴;
三级伤残者,可享受到相当于其本人工资2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贴;
四级伤残者,可享受到相当于其本人工资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贴。
其次,(该当事人)还可以每月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获得一份
伤残津贴,这份津贴是根据其伤残程度来发放的。
具体标准包括:
一级伤残者,津贴金额为其本人工资总额的90%;
二级伤残者,津贴金额为其本人工资总额的85%;
三级伤残者,津贴金额为其本人工资总额的80%;
四级伤残者,津贴金额为其本人工资总额的75%。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仍低于当地
劳动法规所设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时,相关部门会负责补齐差额。
再者,若伤残人士在年满法定
退休年龄且完成了
退休手续之后,我国社会保障机构会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转而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他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该
养老金待遇仍然低于之前领取的伤残津贴额度的话,(该当事人)还能继续享有由社会保障基金补充的不足部分。
最后,在所有因公致残并被认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职工当中,支付基本
医疗费用的责任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作为共同基础进行分担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