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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能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在孕期时,雇主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若有雇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解除了或终止了与孕妇签订的劳动合同,而该孕妇提出需维护该劳动合同效力的请求,雇主必须予以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原本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正常执行,雇主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金额,向该孕妇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雇主无权根据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开岗位之前尚未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被怀疑患有职业病,处于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内部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致残,并且已被证实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
(三)身体不适或受工伤,需要接受持续治疗的;
(四)女员工处在怀孕期、产后恢复期以及哺乳期之中;
(五)在当前公司已有长期稳定工作十五年,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五年的员工;
(六)其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
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在职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未达到一年,则视为一年处理;
若在职时间少于六个月,则以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当劳动者的月薪远远超过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当地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总额度支付,对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规定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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