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用人单位得以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一)在
试用期内,员工经证明不能满足职位所需的要求;(二)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员工因严重渎职、
滥用职权,给所在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四)员工在同时服务于其他雇主时,其行为对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造成极大干扰,或者即使单位已提出意见,仍然坚持错误行为拒不改正;(五)由于本节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之缘故,导致
劳动合同失去效力;以及(六)员工因其违反相关
法规,遭受
司法部门追究
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