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
公务人员时应当遵循以下条件:
首先,年度考核中若连续两年被评为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便能得出合乎要求的结论;
其次,无法胜任现有职务,且不接受其他相关职位调配的情况,也可作为辞退的参考依据;
再者就是因所在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是为了减少编制而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
当事人拒绝合理周到的安排,则可以视作辞退的合适条件之一;
此外,对于那些长期拒绝履行公共服务义务或是违反公序良俗、社会责任等规范、义务,经过教育后仍未改善,不能胜任或不适宜继续担任
公职,且不适合给予开除惩罚的人士,同样视为辞退的适当对象;
最后,如果出现
旷工或者因为公务旅行或是请假期满却未能按时归来并无恰当解释的情形持续十五日以上,或者一年之内累积超过三十日的情况,也可视为辞退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