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
上下班途中的职责时不幸遭受了交通事故的上班族职工,若其受伤状况被技术鉴定机构判定符合
工伤标准,那么这些受害员工享有得到双重赔付的权利。
具体来说,倘若由于工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侵权行为导致了这些职工的身体损害,他们有权要求第三方承担对
人身损害的
侵权责任,与此同时也能按照中国国家出台的《
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
侵权赔偿以及
工伤待遇这两个概念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
法律关系,两者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性质上都无法互相替代或混同。
对于那些在上述情况下成功获得双份偿款的受害员工而言,他们所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定性或是定量上的冲突现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
因
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