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要求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过程中,需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意向申请以及所需相关证明文件;
随后,申请方将被指导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后,若符合受理标准,则鉴定机构将会予以正式受理;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将依法作出鉴定结论,并将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