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实际上是同一项事务。
在缺乏工伤认定这一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伤残鉴定是非法且无效的行为。
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工伤认定的重要性。
经过工伤认定程序之后所产生的鉴定结论书,其准确的称呼应当被称为“劳动能力级别鉴定等级”。
该鉴定结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作出,根据伤情严重程度,将其划分为从一级到十级不等的十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十级则相对较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