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时,法院通常会在正式立案受理后的六个月内适时安排开庭时间,并且会在开庭审理后尽快做出判决,以确保每个行政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与解决。
当然,若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则可能会将开庭日期提前至四十五日之内,以便于尽快审结案件,为您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至于具体的开庭日期,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案件数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合理地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