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令
法规之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须承担以下义务与责任:
首先,应依照真实情况,完整、准确地填报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且按要求尽职尽责地提供为支撑申请理由而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其次,在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期间,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被申请人先前所作的具体
行政行为,确保其有效实施;
再次者,如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向前推进调查取证工作,申请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力,以完成此项任务;
最后,当已下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之时,申请人有义务坚决履行,不得有任何违反或抗拒性的行为表现。《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