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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什么期限限制

行政复议决议乃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审理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引发争议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度与否做出权威性的评判与处置。
依照相关法令条文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形成最终的行政复议决议;
然而,如果立法宪章所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较短于六十个自然日的话,则须按照其规定的日期为准。
在此六十个工作日内,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圆满完成接案受理、向被申请人发出请求解答、查阅原始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证据、厘清所有事实全貌及其根据、提出适用的处理建议以及完成详尽且精准的文本报告等一系列重要工作事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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