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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的条件?

关于进行听证会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一些涉及到复杂且重大,需要极其谨慎决策的案件,具备召开听证会议的必要先决条件;
其次,该案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听证案件范畴之内,同时,当事人对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存在着明确的异议,而其又有意愿参与这样的听证会议者;
最后,如果该行政处罚案件属于本行政机关法定管辖权范围内的公共或社会事务中的普遍现象,或者具有极为重要和广泛的影响力,那么通过公开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不仅能够逐渐扩大既有的影响,而且有利于教育广大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也有助于行政机关对类似情况进行有效地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最新修订: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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