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如果对于某行政机构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您有权向设立这个派出机关的当地人民政府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而对于那些受法律
法规委托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组织,一旦对其决定不满,您可以向直接监管该组织的当地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甚至是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递交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