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遭遇工伤事故期间,如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其原有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
原则上,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应超出十二个月;
若受伤情形较为严重或情况特别特殊时,该期限最多可予以适当延长,但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工伤职工被确定为伤残等级之后,将停止发放其原本享有的薪酬和福利待遇,转而享受伤残级别对应的相应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