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情况,通常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出租方未能按时向承租方提供租赁物,若经过承租方的多次催促之后,出租方仍然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那么承租方可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
其次是当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物与事先约定不符,导致承租方无法实现其租赁目的时,承租方也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再者,如果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存在严重缺陷,对承租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承租方同样拥有解除协议的权利。
此外,如果承租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没有依据租赁物的特性来使用租赁物,从而导致租赁物遭受损害,那么出租方也可据此解除协议。
最后,如果承租方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将租赁物进行转租,那么出租方也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另外,如果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足;
若承租方逾期仍未支付,出租方则有权解除协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