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企业依法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需根据该员工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进行结算,每满一个自然年便需要支付其一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补偿。
而对于劳动者的月度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本地域该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部分,其支付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总额来予以支付。
在此所提到的“月工资”即为劳动者在被劳动合同解除或到期终止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