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留薪期内的薪酬政策,我们做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在停工留薪期之内,员工所领取的工资将依照原先享有的福利待遇予以支付;
然而若该工资金额落后于所在区域职工总体工资水平的60%,那么相应地需调整至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支付标准;
反之若高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也同样需要调整为该数值的300%。
评定出伤残级别之后,方可享有相应的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