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能够供居民居住长达五年之久。
这种类型的住宅主要由国家提供政策层面的有力支持,同时对其建设规格与租金水平实施严格的限制,以满足符合特定规定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群体、新近就业且暂无自有房屋的职员以及在城市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的租住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住宅的租赁期限最长可达五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