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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等而制定的,于2012年5月28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

  •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颁布时间:2012-05-28

  • 实施时间:2012-07-1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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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判刑最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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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里,帮助犯的判刑时长要结合主犯量刑和帮助犯自身具体情节来判断。因为帮助犯属于从犯,所以处罚时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致人轻伤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帮助犯而言,如果在致人死亡等严重情形中,其作用较小,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刑罚;若作用较大,也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帮助犯,最长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实际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帮助犯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多个因素。 如果涉及故意伤害案件帮助犯相关问题,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其家属可以为其聘请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为帮助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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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判刑最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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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里,帮助犯的判刑时长要参考主犯的量刑情况,再结合帮助犯自身的具体情节来判断。因为帮助犯属于从犯,所以在处罚时,会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免除处罚。 先说说故意伤害罪不同后果对应的量刑标准。要是导致他人轻伤,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致人重伤,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导致他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对于帮助犯的量刑,得看他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如果是在致人死亡等严重情形里,帮助犯作用很小,那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是作用比较大,也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帮助犯,理论上最长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在实际判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帮助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多个因素,不会一概而论。大家一定要清楚,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可千万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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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判刑最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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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里,帮助犯的判刑时长不能简单确定,得结合主犯的量刑情况以及帮助犯自身的具体情节来判断。帮助犯属于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对他们的处罚会从轻、减轻,甚至有可能免除。 咱们先来看看故意伤害罪不同后果对应的量刑标准。要是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那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造成他人重伤,判刑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要是导致他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还造成严重残疾,那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了。 对于帮助犯的量刑,得看他们在犯罪里起到的作用大小。如果是在致人死亡这类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作用很小,那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是作用比较大,也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说从理论上讲,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帮助犯最长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在实际的量刑过程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帮助犯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故意等。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要是身边有人卷入了故意伤害案件,不管是主犯还是帮助犯,都要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争取更合理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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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判刑最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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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故意伤害案件里,要确定帮助犯的判刑时长,得把主犯的量刑情况和帮助犯自身的具体情节结合起来判断。因为帮助犯属于从犯,所以在处罚的时候,通常会从轻处理、减轻刑罚,甚至有可能免除处罚。 2、对于故意伤害罪,要是导致他人轻伤,犯罪者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导致他人重伤,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让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要是帮助犯在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情形中起到的作用比较小,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起到的作用比较大,也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说,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帮助犯,最长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在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帮助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多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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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判刑最长多久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故意伤害案件里,很多人不清楚帮助犯会被判多久。其实,帮助犯的判刑时长要综合主犯量刑和自身具体情节来判断。因为帮助犯属于从犯,所以处罚时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有不同标准。要是致人轻伤,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致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于帮助犯,如果在致人死亡这类严重情形中作用较小,可能判十年以下;但要是作用大,也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最长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不过在实际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帮助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诸多因素。要是遇到这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精准咨询专业人士,以了解具体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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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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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生活证据:小区物业证明和邻居证人证言可证实双方共同居住,维持共同生活状态,这是感情未断的直观体现。 (2)交流证据: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能反映双方相互关心、交流频繁,存在情感互动,从沟通层面证明感情依旧。 (3)经济证据:共同银行账户流水和互相转账记录,表明双方在经济上仍有紧密联系,侧面反映感情状况。 (4)活动证据: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等,显示双方共同参与重要场合且关系融洽,进一步佐证感情未破裂。 提醒: 举证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案件的证据效力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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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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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迪庆律师 最近回复:

(一)生活方面,可收集小区物业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共同居住证据,以此表明双方维持共同生活状态。 (二)交流沟通上,保留双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体现相互关心、交流频繁和情感互动。 (三)收集经济往来证据,如共同的银行账户流水、互相转账记录,证明经济上仍有紧密联系。 (四)提供双方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等,显示共同参与重要场合且关系融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收集的各类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可用于证明夫妻感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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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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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证据:提供小区物业证明、邻居证言,证实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仍共同居住。 2.交流证据: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体现双方关心交流多,有情感互动。 3.经济证据:准备共同银行账户流水、转账记录,证明经济上联系紧密。 4.活动证据:提供共同参与家庭、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显示关系融洽。这些证据可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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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云南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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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期间可从生活、交流沟通、经济往来、共同活动等多方面举证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法律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依据。从生活方面看,小区物业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双方共同居住,维持共同生活状态,这是感情未破裂的一种体现。交流沟通上,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反映出双方相互关心、交流频繁,存在情感互动,也说明感情仍在。经济往来证据,像共同银行账户流水、互相转账记录,显示双方在经济上有紧密联系,侧面印证感情未断。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等,能展现双方共同出席重要场合且关系融洽。这些多方面的证据综合起来,能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状况提供有力依据。若在离婚诉讼中遇到证据收集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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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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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期间,证实双方感情未断需从多方面收集证据,包括生活、交流、经济和共同活动等方面,这些证据能为法院认定感情状况提供依据。 1.生活方面,可提供小区物业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共同居住的证据,表明双方依旧维持共同生活状态。 2.交流沟通上,保留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此体现相互关心、交流频繁,存在情感互动。 3.经济往来证据也十分关键,像共同的银行账户流水、互相转账记录,可证明双方在经济上仍有紧密联系。 4.保留双方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等,显示共同参与重要场合,关系融洽。 建议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留这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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