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对被实行社区矫正(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监外执行”)的人士在信贷业务方面进行任何形式的禁止和限制。
在正常情况下,只要该类人群符合相应的贷款资格及条件,便同样有机会获得贷款的批准。
然而,根据法定程序和标准,在申请贷款之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向银行提供以下必备资料文件:
1.身份证明文件;
2.长期居住地的户籍证明或者有效的居住证明以及固定住所的证明文件;
3.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
4.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即所谓的“银行流水”);
5.个人收入证明或者资产状况的证明文件;
6.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7.贷款使用计划或者用途声明;
8.贷款机构可能额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