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已开始执行但尚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仍可通过友好协商调整或更改其条款内容。
这属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达成共识的互动行为,这种方式修改、增补或削减劳动合同中的某些事宜,需要符合书面协议的严格要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就变更事项达成共同协定,那么他们有权对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适度变更。
在更变劳动合同时,务必采用书面的形式加以记录。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留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