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要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房地产转让活动时就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向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待其批准之后方可进行。
若人民政府许可该转让行为,则受让方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那些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在报请人民政府审批时,如果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决定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那么转让方就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给国家,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