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特定情形中,企业可依法实施经济性
裁员: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重组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严重困境;
(三)企业产品结构调整、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模式变革,在变更原有的
劳动合同之后仍然需要裁减部分员工;
(四)由于劳动
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
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