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当下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提起行政复议程序,亦或是采用向相应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二、如果出现了如下任一种情形,那么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都有权选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甚至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问题:
首先,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所工作的单位针对工伤认定申请,对于那些未经确认或被拒绝接收的的决定表示不满;
其次,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所工作的单位针对工伤认定结论持不同看法;
再之,用人单位对负责办理此事项的机构所定位的单位缴纳费用比例感到疑惑;
然后,所有签订服务关系的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均可认为是负责办理此事的机构并未能履行相关的协议或规定;
最后,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对负责办理此事项的机构所计算的工伤保险福利持有疑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