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的厂房面临政府征收拆迁的情况下,作为租户的你有权主张相应的赔偿权益,其中主要包含了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安置费用等多个方面。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
最后是因为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支持。
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金额将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重因素来综合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