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不得不指出存在着三种情况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一是当租赁物业被政府合法没收或征收时,此过程中所引发的所有权变更。
二是若租赁物业先于抵押之后出租,且抵押已成功办理了登记手续,倘若此时应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将会对抵押权的行使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一种情形是指租赁物业在出租之前已经由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应当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进行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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