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规定,当被保险人员不幸离世时,无论致死原因是否为工作相关,他们在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均可按照法律程序由其合法继承人所有。
所述之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是基于社会共有资源和个体账户共存的理念构建起来的,它由雇主的缴费、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资助等多方资金筹集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雇员每月缴费所累积的金额构成了个人账户的主要部分,而社会统筹部分则主要依赖于雇主的缴费贡献。
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否则参保者是不能够提前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的。
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余额已经全部发放完毕,那么就没有任何遗产可以供继承人继承了。《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