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所有情形之一时,抚养权方可予以变更:
首先,当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重大伤害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时;
其次,若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抚育能力;
再者,双方共同生活中,负责抚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