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文指出:
女方在孕期、产后一年内或流产后六个月内,其丈夫皆不可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若女方决定提出离婚要求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介入该离婚事项时,则不受此限。
换言之,在女性产后的一年哺乳期内,虽然男方无法提出离婚申请,但女方依然享有离婚权利,无论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律程序提出离婚请求均可实现。
若选择协议离婚,则需先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关键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再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若选择诉诸于法律程序,则需要前往相应民事法庭递交离婚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对当事人间的关系进行调解;
倘若经过调解确认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挽回可能,则应准许离婚。
以下列举了五种情况,若存在其中任何一种,经调解仍无法修复夫妻关系,则应准许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以上;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以其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准许离婚。
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而后一方向法院再次递交离婚起诉状,那么此时也应该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