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下,只要雇佣单位与员工彼此达成一致意愿,便可对
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好的具体事项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
然而,如若在劳动
合同签订之初所依赖的客观事实环境出现了巨大的变动,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变得难以履行,那么此时,应在经过雇佣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之后,如果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事宜形成共识,雇佣单位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知会该
劳动者,又或者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待遇,然后再决定是否启动劳动合同内容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