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
请您知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
劳动者必须在遭受
工伤事故或职业危害后的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
如若超过这一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工伤补偿的权利。
因此,我们建议广大劳动者及
家属朋友们能够及时关注自己的权益,并依法行使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途径。
在此,恳请大家务必牢记上述时限要求,以免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困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