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举证责任的概念,它所涉及到的内容即是在案件
诉讼中,一方
当事人需要对其所提出的主张负责收集或者提供相关
证据,并且有责任采取这些证据来证明他们声称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或者支持他们的主张的真实性。
否则,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他/她就必须承受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二、对于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的确立,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而深入的分析,并根据
劳动争议的性质选择适当的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对于因没能履行
劳动合同以及员工
辞职、自动离职所引发的争议,这属于一种主体平等性的争议,因此应该采用"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让
申诉方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其观点;
其次,对于因企业开除、
除名、
辞退员工所产生的争议,我们认为这是一类隶属性关系的争议,据此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应当由做出决策的用人单位负责向法院提交证据以支持他的观点;
再者,针对因用人单位
拖欠职工
工资、拖欠福利待遇、拒绝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环境以及防护设备等原因引发的争议,这种争议则源于人身依赖关系的存在,所以同样应该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