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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决定书具有争议性的,员工或其代理人均有权以民事诉讼或是行政复议两种方式进行反驳。
例如在相继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倘若相关方对于相关机构给予的不予受理决定有所异议或者对于最终的工伤认定结果感到不满时,便可按照这一流程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
再如《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也明文指出,针对的是省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问题的话,可以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抑或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然,这个选择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各别特殊情况,譬如对于属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满的话,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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