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遭受工伤时,将依照个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情况,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残级别给予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此项举措的标准是以受伤害者个人在过去七个月内的平均月薪作为基础,进行相应级别的待遇调整。
此外,当因劳动或聘用合同到期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或是由于员工本身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等原因,也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所提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由雇佣方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此特别提醒,这些一次性津贴的具体数额及发放标准均由位于各地区的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予以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