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工伤问题时,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伤残鉴定这一程序。
换言之,在一般的工伤处理中,如在经过治疗之后并未造成残疾或是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下,那么就无需进行伤残鉴定了。
当员工受到工伤之后,若在医疗结束以及病情相对于稳定之后出现了残疾状况或对劳动能力产生了影响,则应当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在此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将劳动功能障碍划分为十个不同的伤残等级,其中最为严重且涵盖范围最广的为第一类,也就是一级伤残;
而最轻微且受影响最小的则是十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