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由于职业活动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而不得不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治疗时,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内,其原本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都应保持不变,并且应该由该员工负责的所在单位按照每月固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然而,停工留薪期限通常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如果受伤程度严重或是情况特殊的话,可考虑适当延长,但是总计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