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时,后续予以补充签署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相关补充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首先,当人事方使用欺骗、恐吓或利用他人危机等不当手段,令另一方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缔结或修改劳动合同;
其次,雇主单方面地免消了自身本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排除了雇员合理享有的权利;
最后,该劳动合同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
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