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五十条的明确要求,
劳动者的
工资待遇理应通过货币方式逐月发放至劳动者本人手中。
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地
拖欠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
而在第九十一条中,则对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和
经济补偿,甚至可以同时追加
赔偿金:
(1)无论是何原因,用人单位都不得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地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3)当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