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特定的雇佣关系场景下,若雇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工作过程中遭受相关伤害或损失无法被法院判决确认为工伤事故;
但是,如果雇员在从事由雇主授权或是命令的生产运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时导致了第三方权益受损,雇主必须对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使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应与其雇主共同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
若雇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话,他有权向前述雇员进行追偿。
在此所提到的“从事雇佣活动”,通常是指在雇主授权或指示的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动力活动。
即使雇员的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符合履职要求,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且与履职紧密相连,应视作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