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经济适用房同样可以进行合法买卖操作,但受到诸多条件约束,各大城市具体政策亦有所差异。
与普通商品住宅相同,所有类型的房屋均需经由政府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以资确认,而针对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除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外便还会额外在附属注明栏予以详细注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依法转让他人,否则在有效期内进行交易将视作违法行为。
超越5年期限再行销售时,除交易过程产生的过户相关税费外,卖方需按照原价向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出售,且需提供允许其再次出售的有力证明。
若无法提供此类证明文件,则由相关政府部门对其所持有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完毕后该房产将获得全部产权并可被视为普通商品住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