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之明确规定,若商铺转租行为需经出租方事先同意方可进行。
相应地,按照该法条,一旦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后,便可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予第三方使用。
然而,如若承租人擅自转租而未经出租人同意,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原先签订的租赁合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该部法律法规第七百一十八条所立明的内容来看,倘若出租方已知晓或应知承租人存在私自转租的事实,但却在此情况发生的六个月之内并未作出任何异议表示者,即认定为出租人实际上默认了这种转租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