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商业机构不得以雇员未签署竞争限制协议为由将其解雇,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协议订立过程中的公正交互、自由自愿的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若雇员不愿意签署此协议,他们有权坚持自己的决定并予以拒绝。
然而,此类商业实体仅能在诸如雇员严重
违法企业内部规定;
或因
涉嫌犯罪行为而遭法律追究等重大过错事项发生时,才可依照有责解雇的程序进行业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