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员工医疗期满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下:企业将按照该名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数,每一整年即为12个月,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全额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金。
若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但低于一年,则视为服务一年实行结算。
如服务时间未达到6个月,企业需给予员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薪较高出公司所在地直辖市、区域性的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对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标准将以此前12个月内达到了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设定,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12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定义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的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