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职工受到工伤伤害的事件中,根据研究表明,若此损伤是由职工具意犯罪、过度饮酒或使用毒品、自残或自杀等原因所导致,那么企业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亦无需予以赔付。
然而,如果工伤事故并非源于这些因素,则有鉴于企业已按照规定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下,通常来说企业亦无需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反,若企业并未为其雇员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那么企业就必须承担起对工伤事故受害者的赔偿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