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职业性疾病应被确认为工伤范畴内,因此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或患有职业病时,有权接受向其提供的工伤医疗服务,并且完全享有医疗费用报销等相应权益。
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据此做出了“构成工伤”的确立认定,之后在此基础上又出现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为,则在此期间,法律规定不得停滞对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各种医疗费用,保障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对罹患职业病患者的诊断与恢复健康所需的各方面治疗费用以及伤残及失去劳动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问题,都将按照国家制定的针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章来予以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