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者向雇主宣告
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传达决定这一规定,其不仅体现了
劳动法中的法定程序性原则,更进一步成为抛出法定条件的前提条件。
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赋予了劳动者预告行为的法律地位,在三十天的通知期限达实时,劳动者需要付诸行动,去履行
终止劳动合同的职责,如若
不按规定行事,则该预告行为将无法达到人们对其所寄托的预期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