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将女职员解除其与本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严格执行劳动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注重劳动强度和对于禁忌劳动的保护措施。
3.适当的安排女职员在工作间隙进行休息或者适当地减轻其工作负荷。
4.已婚暂未怀孕的女职员应避免参与铅、汞、苯以及镉等作业场所的工作,该类作业被纳入了《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