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提前离职过程中遭遇车祸并遭受伤害,若并非受雇者本身负有首要责任,则该情况应被认定为工伤范畴。
此处所言“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在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三种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件;
然而,如果员工因自身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责的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的话,那么这类状况便无法归类于工伤之中。
员工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企业内部的劳动纪律,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于受害者能否进行工伤判定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层面的问题。
简而言之,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出现的迟到或者早退现象,仅涉及到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这一方面的问题,绝不应该干扰人社部门对于受害者“上班途中”性质的准确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