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律允许多方
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适宜对案件进行审理以及裁判的
仲裁机关。
一旦
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争议,各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问题的话,则应该依照事前的合意,向选定好的仲裁机关提出仲裁请求。
然而,必须得确保此种约定符合我国对于
级别管辖权和专属
管辖权方面的相关
法规要求,以防止权利滥用和保障公正平等。《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