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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给亲属的房子会被法院执行吗

张** 广西-来宾 房屋租赁咨询 2026.01.13 07:05:06 477人阅读

租赁给亲属的房子会被法院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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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需确保租赁关系真实合法,保存好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等,如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证明等。
(二)若租赁在法院查封前设立,要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若被怀疑恶意串通虚构租赁,要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提供能证明租赁关系真实性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26-01-13 11: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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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租赁房屋,租赁关系能否对抗执行取决于租赁设立时间与法院查封时间,亲属间租赁也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租赁物在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占有期间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要区分租赁设立与法院查封时间,若租赁关系真实合法且在查封前设立,承租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可对抗后续所有权变动,法院执行后仍可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若租赁在查封后设立,或存在恶意串通虚构租赁逃避执行情况,租赁关系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可涤除租赁后执行房屋。亲属间租赁同样要符合这些规定,亲属关系不能阻止法院执行。若遇到类似租赁房屋执行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3 10:1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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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租赁房屋依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租赁物在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占有期间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要区分租赁设立与法院查封时间。
2.若租赁关系真实合法且在法院查封前设立,承租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该租赁关系可对抗后续所有权变动,法院执行房屋后承租人能继续履行合同至期限届满。解决措施是法院在执行时需查明租赁设立时间和实际占有情况,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3.若租赁关系在法院查封后设立,或存在恶意串通虚构租赁逃避执行等情形,租赁关系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可依法涤除租赁关系后执行房屋。建议法院加强审查,对于可疑的租赁关系深入调查,避免被执行人利用虚假租赁逃避执行。
4.亲属间租赁同样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亲属关系不能成为阻却法院执行的法定事由。法院应一视同仁,不因其亲属关系而影响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026-01-13 08:4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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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执行人名下有租赁房屋,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执行。
2.按照民法典,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期间,即便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也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不过,要区分租赁设立时间和法院查封时间。
3.若租赁关系真实合法,且在法院查封前就已设立,同时承租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那么该租赁关系能对抗后续的所有权变动。即便法院执行房屋,承租人仍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期满。
4.若租赁关系是在法院查封后设立,或者存在恶意串通虚构租赁来逃避执行等情况,该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可依法去除租赁关系后执行房屋。
5.亲属间的租赁同样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亲属关系不能成为阻止法院执行的法定理由。

2026-01-13 08:0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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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租赁房屋依法执行。在执行中,需依据民法典区分租赁设立时间和法院查封时间。
(2)若租赁关系真实合法,在法院查封前已设立,且承租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即便房屋所有权后续变动,承租人仍可按原租赁合同履行至期限届满,这体现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若租赁关系在法院查封后设立,或者存在恶意串通虚构租赁以逃避执行的情况,该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可涤除租赁关系后执行房屋。
(4)亲属间租赁同样要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亲属关系不能成为阻止法院执行的法定理由。

提醒: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了解房屋是否被查封,避免后续权益受损。若涉及法院执行租赁房屋的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07:22:46 回复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叶,几年前随丈夫何某一起来北京打工。2004年女儿出世后,我们就在市郊租了一间房子,并与房主程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程某将其所拥有的一间房子租给我丈夫何某,租期3年,每月租金300元,按季交付。2006年,丈夫不幸在一次工作事故中丧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叶,几年前随丈夫何某一起来北京打工。2004年女儿出世后,我们就在市郊租了一间房子,并与房主程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程某将其所拥有的一间房子租给我丈夫何某,租期3年,每月租金300元,按季交付。2006年,丈夫不幸在一次工作事故中丧生,我们母女二人的生活从此失去了依靠。可偏偏就在这时房主程某提出要求,让我们母女二人搬出该租住的房屋,理由是合同是我丈夫何某和他签订的,现在我丈夫既然不在了,合同也就没有必要再继续履行下去。我越想越不明白,虽然我丈夫去世了,但租期明明是3年,现在不到期我们就得搬走吗请问:我丈夫在租期内死亡后,我和女儿是否还可以继续租住该房屋专线解答叶女士,对于您的不幸遭遇我们深表同情。您丈夫何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房屋租赁期间内,您和您的女儿则仍有权要求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住。据您所说,您丈夫何某与房主程某签订的是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在租赁期未满,该租赁合同关系还继续存在。在这一关系中,承租人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程某所有。既然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因而该承租的房屋不能划入何某的遗产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是说您和您的女儿就不能再继续居住了。鉴于目前房屋租赁的复杂情况,为了维护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第11条明确规定,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住宅房屋。因此,您和您的女儿则仍有权要求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住。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承租人在租期内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能否继续租住该房屋这一问题的认识不清楚。如果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的,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赁合同失效。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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