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价低卖属于重大误解吗
高价低卖不一定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若高价低卖是因对交易对象、物品质量规格等关键要素存在错误认识,且这种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愿,同时导致较大损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卖家误将价值高昂的古董低价出售。
但如果是出于市场判断失误、急于变现等正常商业风险因素,一般不认定为重大误解。构成重大误解的,行为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二、高价低卖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高价低卖不一定构成显失公平。显失公平需满足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条件。主观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客观上,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若高价低卖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不利状况等情形,通常不构成显失公平。比如正常的市场促销活动,虽价格与平时有差异,但双方自愿,就不属于显失公平。然而,如果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欺诈对方,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下进行高价低卖交易,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此时,受损害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三、高价低卖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比如对方因突发重大疾病急需资金,另一方趁机与其交易。
其次,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以极低价格收购高价资产,或者以过高价格出售低价物品。
再者,这种显失公平并非一方当事人主动接受,而是由于对方的不当行为导致。
最后,受损方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显失公平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此期限,撤销权消灭。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合同订立存在高价低卖显失公平的情况,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该合同。
当我们探讨高价低卖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时,除了文中提到的对交易对象、物品质量规格等关键要素存在错误认识等情况外,还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例如,如果因为误解导致合同签订后,双方的利益平衡被严重打破,而这种打破并非是正常商业风险所能涵盖的,那么也可能进一步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又或者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致使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而高价低卖,这其中的责任认定也较为复杂。对于高价低卖构成重大误解的更多细节及后续处理还有疑问吗?若有,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深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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